第五十五条

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服务,助力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