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诉讼期间和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