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妇女因分户或者离婚,要求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