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提高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