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机制,激励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