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信息,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