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