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