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妇女;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侵害妇女身体权、健康权;

(四)其他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