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条件。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开展协商议事等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征求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并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