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的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晋级、退休等环节不受性别歧视。

妇女联合会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加强女干部的培养工作;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女干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