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或者调解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就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