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犬只收容,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对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狂犬、流浪犬进行控制和处置,依法查处养犬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诊断、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犬只经营市场、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查,犬只诊疗活动、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配合查处违法携犬出户、无证养犬等行为。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