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收容、免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只、没收犬只。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管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的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禁止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