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根据犬只伤人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养犬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