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根据犬只伤人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养犬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