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系犬绳(链)牵领犬只;

(二)在公安机关公布的遛犬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三)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

(四)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

(五)携犬进入电梯、楼梯等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收紧系犬绳(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六)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七)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确因疾病需要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系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袋)。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