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养犬登记、收容救助等相关工作,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预算管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