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