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