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五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