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