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多层次、多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应急救援,可以委托前述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应急救援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对接受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给予必要的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