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归集、应用和公开,对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