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对已有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经安全评估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