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