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二)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三)从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四)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和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如实填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实现有效管控,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险辨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