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