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