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