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人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