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制度和分类管理台账;(二)设置分类堆放池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设置标识、标牌,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三)对工程渣土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四)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当进行道路硬化,设置视频监控、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