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道路运输车辆的除外)、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防撒漏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及装卸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