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措施和目标,明确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以及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