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综合利用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规范处置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指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