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