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建筑垃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设施和场所、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与相关政务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本省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提前预约投放、定时定点收集等方式,推进智能化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