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相关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共享,加强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跟踪服务和联合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