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