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