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