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提供属于中小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