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提供研发资助、支持建立创新服务机构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中小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定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