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企业创业环境,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有关登记注册、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