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畅通、持续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融资对接机制,构建以需求为核心、供需无缝衔接的产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