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优化办税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