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丧失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利用成员资格,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的。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