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