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或者协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