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重大物业管理纠纷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重大物业管理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