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的居民集中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