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等业主共有财物以及相关资料,不得以物业管理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拒绝移交。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交接情况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