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