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